被稱為“史上最嚴廣告法”的新《廣告法》將于9月1日起正式實施。相比于1994年版的《廣告法》,新《廣告法》正式將互聯網廣告納入監督范圍。作為互聯網廣告業者必須遵循的綱領性文件,新《廣告法》在互聯網廣告方面的規范性政策究竟有哪些呢?
映盛團隊作為專注于互聯網線上互動整合營銷與EPR領先服務商,與您一同深入學習,看新的廣告法在互聯網廣告方面有了哪些新的變革:
一、適用范圍
(1) 互聯網廣告納入《廣告法》適用范圍
第三章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二、內容規范準則
(1)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應表明出處、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
第二章第十一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2)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第二章第十四條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三、行為規范準則
(1)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公布收費標準,并提供點擊率、覆蓋率等資料
第三章第三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章第三十六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2)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第三章第三十八條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3) 禁止發布“電子信息”騷擾廣告
第三章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4) 互聯網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第三章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5)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制止違法廣告
第三章第四十五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四、法律責任
本次新法相比于1994年的《廣告法》,加重了對違法廣告的查處和處罰力度。
第五章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即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從對即將實施的新《廣告法》在互聯網廣告方面新設立的規范條例的歸納中可以看出,新《廣告法》對互聯網廣告從內容發布、從業者的廣告行為到對互聯網廣告的日常監管與處罰等各個方面都做出了詳盡的規定,能夠保證互聯網廣告有法可依、有據可查。映盛團隊也將在今后的廣告營運活動當中,認真遵循新《廣告法》的各項規定,緊跟國家政策腳步,力爭在健康穩定高效的環境下為用戶更高水平的廣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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