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昨日向記者投訴,稱自己購買的某品牌汽車行駛不到8000公里,就有兩只輪胎出現了裂口和鼓包現象。找到4S店,得到的答復是已過“3個月或5000公里”的三包期。但王先生了解到,輪胎生產廠家的三包期是3年。二者的規定為何懸殊如此之大?本報記者 汪志 實習生 程王麗
4S店 輪胎三包期為3個月
王先生認為是輪胎質量問題,4S店應對此負責任。但4S店工作人員指著汽車使用說明書說,規定得很清楚,輪胎只在三個月內或5000公里內負責。 “輪胎生產企業的輪胎三包期都是3年,為什么安到車上三包期就縮水了呢?”王先生很氣憤,最后投訴至東湖工商部門。
經調解,4S店與王先生各承擔一半責任,賠償王先生一條同品牌型號的輪胎。
記者了解到,汽車輪胎制造企業銷售的輪胎三包期通常為3年,而這些輪胎一旦進入到汽車制造企業隨整車銷售時,三包期就大幅“縮水”到幾個月。而且這個“霸王”規定已成汽車銷售市場的行規。
輪胎企業 三包期最短3年
據悉,國內汽車制造企業對輪胎三包多做了自己的規定,有的甚至根本不三包。其中上海大眾是3個月或1萬公里;北京現代是3個月或5000公里;東風標致是5000公里;一汽大眾奧迪規定輪胎屬于易損件不保修。在企業規定的期限內如果輪胎出現非人為問題,可免費更換。
而2009年3月1日,國家輪胎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聯合22家輪胎制造企業起草實施的《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中就明確規定:輪胎三包期為3年。其中錦湖、韓泰、佳通、固特異等輪胎制造企業規定三包期為3年,鄧祿普規定5年,米其林為無期限。
對于三包期被人為縮水的原因,武漢多家汽車品牌4S店均解釋,輪胎屬于易損件,不屬于保修范圍,且這都是公司的規定。
消協三包期縮水屬行規侵權
武漢消協有關人士表示,部分汽車企業車輛保養手冊中,所謂的3個月或幾千公里的輪胎三包期約定,都是企業提供的格式合同。按《合同法》規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增加對方義務和減少格式提供方自身義務的條款,否則無效。
汽車企業單方減少了自己對所售汽車配置輪胎的擔保義務期限,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中規定輪胎三包期為3年,表明輪胎的最低使用期限應不低于3年,而汽車生產廠家給出了“縮水”的規定,屬于行業規定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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