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了《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以下簡稱“156號文”),旨在推動翻新輪胎和膠粉等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的發展,實現資源節約與環保的雙贏。據了解,這項政策是在相關企業的多次呼吁下出臺的。然而,企業在今年以來的實施過程中卻發現,由于存在設計缺陷,這兩項政策的出臺,不僅讓翻新輪胎和膠粉企業空歡喜一場,還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阻礙了產品的銷售,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生產和經營。
156號文的核心內容是,對銷售翻新輪胎和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等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該政策看起來是給予我們稅收優惠,實際上卻是增加了稅賦。”3月31日,在運作了一個季度之后,上海裕浩輪胎有限公司董事長劉裕平情緒激動地告訴記者。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計稅方式是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即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具體方法是:根據銷售商品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繳納的稅額。
比如,翻胎生產企業以1000元/條的價格購進舊輪胎,這時翻胎企業要額外支付給上游企業17%即170元/條的進項稅額;翻胎企業把買來的舊輪胎加工成翻新胎,以1500元/條的價格出售給下游企業,這時下游企業要額外支付給翻胎企業17%即255元/條的銷項稅額。翻胎企業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是: 255元/條減去170元/條,即85元/條。
我國的增值稅制度還規定,當銷售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即銷項稅額為零的情況下,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了。這就意味著156號文出臺后,上述翻胎企業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額高達170元/條。
北京金運通大型輪胎翻修有限公司董事長孫玉和也向記者訴苦,該公司目前承擔的增值稅稅賦比156號文出臺以前提高了4個百分點。
記者進一步了解到,與膠粉企業相比,翻胎企業還算“幸運”的。翻胎企業的下游用戶是公交公司、貨運公司和礦山等,它們是翻新輪胎的終端用戶,翻新輪胎免征銷項稅,也就意味著這些企業可以免繳進項稅,從而降低了翻新輪胎的使用成本。這對翻新輪胎擴大市場份額是有利的。
膠粉企業面臨的卻是另一番景象。北京泛洋華騰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龐澍華告訴記者,156號文的出臺,對膠粉下游應用市場的開發極為不利。據介紹,膠粉的下游用戶是輪胎等生產企業,面臨著產品的進一步銷售和增值稅的繳納。由于膠粉銷售免征增值稅,這就等于輪胎等膠粉下游企業的進項稅額為零,其增值稅額就等于其銷項稅額。這對輪胎等膠粉下游企業來說沒有得到任何優惠。再往后推,高昂的增值稅額最終轉嫁到了膠粉的終端消費者身上,如此顯然不利于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膠粉制品。
上海虹磊精細膠粉成套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鮑國平一開始還滿心歡喜,認為156號文的出臺開創了膠粉產業的春天。但是在運作了3個月之后,他向記者感嘆:“沒想到千辛萬苦爭取來的,卻是個不可思議的政策。”
目前,業內企業紛紛呼吁有關部門盡快完善156號文,為翻新輪胎和膠粉產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江紅指出,我國應該進一步加大對翻胎、再生膠、膠粉等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妨在一定時期內采取免稅政策,特別是鼓勵下游企業和消費者踴躍購買和使用再生產品,強勢推動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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